2023-06-05
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由于缺乏明确的准则规范,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可操作空间较大,且在业务性质的认定、成本费用核算以及收入确认方法方面还存在系列问题,提供的会计信息难以高质量的促进节能业务的开展。
(1)业务性质认定不统一。
节能服务公司会按照现有准则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性质分别认定为提供劳务业务、租赁业务、BOT业务、资产转让和提供劳务,并相应的对节能设备或项目成本进行核算:一是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认定为提供劳务。
将EPC项目认定为仅提供劳务,即ESCO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视作为服务型项目,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摊销视同为长期费用的初始投资,且在项目有限期间内平均分摊集中在项目初期的成本费用,该处理方式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相符,项目中建造的节能设备无法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难以得到客观的反映。
二是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认定为租赁业务。为体现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点,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节能设备,节能公司将其依据CAS21“需要依赖某项特定资产”标准确认为租赁进行处理,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别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但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实际控制节能设备,在合同开始时便需要从其资产科目中移除节能设备,且用能单位需要将其确认为长期负债,加大了计算量,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认定为BOT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与BOT业务运作模式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建设-经营-转让,ESCO负责将节能设备达到发挥节能效益状态,且有权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取投资回报,其成本费用是可靠计量的,从定义角度看该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BOT项目在设备所有权方面存在差异,ESCO在项目结束后才会向用能单位转移设备所有权。
BOT模式下建造的资产并不属于建造方,建设完成后向委托方转移了全部的风险收益。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认定为BOT项目,仅对用能单位掌握所有权的设备改造合同具有适用性,对于建造类合同则无法反映其经济实质。
四是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认定为固定资产。作为转让一般固定资产对节能项目进行认定,便于成本和费用的确认。EPC项目通常依附于节能设备的投入,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人员薪资、折旧费用为主要的成本费用。
但是,节能设备安装在用能单位以供其使用,节能公司名义上拥有设备所有权,该设备资产的控制权实质上由用能单位所有。同时,节能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收益是确定的,可以及时进行相关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以及折旧计提,而节能设备产生的收入与费用需要按照节能效益确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成本费用核算不统一。
对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同认定,节能服务公司也会采取差异化的成本费用核算方式,导致核算混乱,所形成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一是项目成本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该核算方式下,长期待摊费用中计入了构建资产和其他成本,且按照节能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建造或改装节能设备的价值。并且,节能公司在应收账款中计入合同约定的对价,将应收账款通过用能单位实际支付的效益分成予以冲销。
二是项目成本按照建造成本进行核算,并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ESCO成本中的直接费用主要是采购、人工费用等,间接费用主要是指摊销,当期损益中包含了合同签订所发生的费用,并将成本做“工程实施——合同成本”的借记处理。项目完工后,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对资产负债表日可靠计量的收入做借记、贷记处理,在“工程实施—合同毛利”中计入确认的利润,项目结束后“无形资产”摊销至无余值。
三是项目成本按照租赁成本核算。租赁期满时,不存在余值的设备直接办理手续移交即可,将存在余值的设备做赠与处理。
四是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设备核算并计提折旧。该方式下,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外购设备的初始计量时需要在固定资产中计入作为成本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等,即将节能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同时,按照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在内的设备节能效果发挥之前的必要支出进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
节能服务公司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将相应的初始成本按照在建工程进行处理,项目完工后将节能设备对应的资产分别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借记、贷记处理,在报表中清晰展示其相应金额。
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设备的折旧计提,且在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期损益中分别计入收到的节能收益分成和维护运营费用。用能单位完全接收节能设备后按照“接受捐赠”相应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则按照捐赠资产对节能设备进行处理。
(3)收入确认方法不统一。
以何种性质、在何时进行确认是EPC业务收入确认面临的主要问题:租赁、提供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等均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现阶段的收入确认方式,但由于节能效益与节能服务公司回收资金之间挂钩,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这些方式均无法全面、客观反映节能服务的价值和经济业务实质;
ESCO目前采用的收入确认时点为收到用能方支付的费用后、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进行收入确认、于设备验收完工后确认收入或者按照双方预定的价格和共同确认的供能量计算并确认收入,但受当期收入具体数额获取难度大、随着项目进展成本发生变化等原因的影响,节能服务公司报表上无法及时反映每期收入,且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除此之外,节能量是合同能源管理社会效益的最终体现,也是对其进行评价的最终指标,但节能量的核算存在测量难度大、货币价值确认波动性大、内外部不可控因素影响等问题,加之缺乏明确的节能效益核算体系,导致收入确认金额难以确定。
结语
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分为提供能源、提供管理服务、提供节能设备三种业务类型,对应着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合同类型,商业条款的不同造成其业务实质差异,进一步造成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