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0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3.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
4.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环评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是指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环评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过程中遵守环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评中介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承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的环评机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及相关规划等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依法独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委托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可研或初设资料。
(二)其他工程或技术资料。
环评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
(一)前期准备
1.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2.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
3.确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二)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
1.确定环评文件类型。
2.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
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4.制定工作方案。
(三)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
1.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建设单位现有工程分析评价。
4.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环评文件编制
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第九条 环评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完成时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环评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出具环评文件。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环评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