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FIDIC合同条件的海外工程项目中,承包商作为合同签约的一方,依据合同条件,在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赋予的享有工期索赔的条件下、反常的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的人员或物资的短缺以及由业主造成的任何阻碍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工期延期的索赔。在发生这些情况后,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员应按时、按程序进行工期延期索赔,具体如下文。
2017版FIDIC合同条件第8.5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商进行工期延期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依据合同条件第20.2条款,由于下列的任何事件,如果及在某种程度上第10.1条款下以工程和段落移交为目的的完工受到及将受到延误,承包商有权享有工期延期。依据此合同条款,承包商享有的工期延期权利是合同条件第20.2条款赋予的,也就是说,承包商应遵守第20.2条款的规定,开展工期延期的索赔。
第一个享有工期延期的事件是合同变更。依据合同条件第13条款,在项目移交前的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给承包商签发变更令,除非没有要求遵守第20.2条款规定的说明,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令之后,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第20.2条款做出相应的工期索赔。如果没有遵守第20.2条款的要求,承包商应依据第8.5条款的规定,展开工期延期索赔。
第二个享有工期延期的事件是合同条件中享有工期延期索赔的延误事件。在这里,合同条件第8.5条款并没有详细给出具体的延误事件,而只是依据合同条款,享有工期延期的延误事件,这些事件包括图纸延误、遵守法律、路权事宜、承包商的配合、通道事宜、考古和地质发现、承包商的测试、相关部门造成的烟去、施工进度、业主暂停工程等等其它合同条款规定的事件。
第三个享有工期延期的事件是反常气候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反常气候条件都可以进行工期延期索赔,而是指那些在项目现场的气候条件,相对于业主提供的气候数据及项目所在国气象局发布的气候数据来说,这些在项目现场的气候条件是不可预见的。换言之,只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反常气候条件,承包商才有享有工期延期索赔的权利,所以,需要对气候条件进行详细分析。
第四个享有工期延期的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人员或物资的短缺,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不可预见的人员或物资短缺,或者业主提供的材料短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在国的人员或物资短缺,这是超出了承包商范围的事件,一般情况下,这类事件很少发生,但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出现施工材料短缺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发生此类事件后,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维权。
最后一个享有工期延期的事件是业主造成的任何阻碍。由业主、业主人员,或业主在现场的其它承包商引起或造成的任何延误、妨碍、阻碍,发生这些事件后,承包商享有工期延期的权利。2017版FIDIC合同条件在定义部分详细解释了业主及业主人员的范围,承包商应依据定义部分第1.1.33条款,界定哪些属于业主人员,以便发生类似事件后,即使做出相应的反应。
除了上述五种情况之外,如果依据第12条款进行计量和结算的任何工程项的计量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或其它计划的预估工程多出10%,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导致第10.1条款下以工程和段落移交为目的的完工受到延误,那么,依据合同条件第20.2条款,承包商享有工期延期的权利。在这里,一般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加,影响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才能享有工期索赔,不过,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评估工程量增加的工期索赔时,可以审核其它工程项的计量工程量,如果明显比工程量清单或其它计划的预估工程少10%,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工程量的减少,监理工程师可以考虑其对施工计划上关键线路工程的有利影响,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考虑的净影响,不能导致完工时间的减少。换言之,无论如何,项目的完工时间不能被减少。
依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应站在第三方的位置,公平公正地评估承包商的工期延期索赔,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审核其之前的决定,可能增加总的工期延期,但不能减少总的工期延期。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在裁决工期延期时,要综合考虑其之前的工期延期裁决,可以增加总的工期延期天数,但是,不能减少总的工期延期天数,也就是不能减少其已经裁决的工期延期天数。
最后,监理工程师在裁决承包商的工期延期索赔时,还需考虑双方延误事件同时发生的情况。换言之,如果一个延误事件即是由于业主负责的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有承包商负责的原因,那么,监理工程师在评估承包商享有的工期索赔时,应考虑承包商负责的那部分的影响。换言之,承包商不能就其自己负责部分的影响的工期索赔,只能享有业主负责的那部分影响的工期索赔。
总的来说,本文讲述了承包商享有工期索赔的六种事件,但是,在进行工期索赔的时候,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那些在其它合同条款规定的能够引起延误的事件,同时,还需要考虑自身的因素所造成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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