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副省级城市应统筹谋划、认真组织下辖区(县、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明确,方案内所指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10个省会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方案》提出,在下辖区(县、市)全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后,副省级城市可提出创建申请;副省级城市应统筹谋划、认真组织下辖区(县、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创建不占当年所在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额指标。
(一)副省级城市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的制定发布,且规划纲要处于有效期内。
(二)下辖全部区(县、市)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标准并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2.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3.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4.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5.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
6.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
7.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8.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且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视情况进行抽查。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副省级城市,其下辖区(县、市)出现下列(一)-(三)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对其提出警告;20%及以上的下辖区(县、市)出现下列(四)-(十二)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
(三)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五)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
(七)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
(八)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十)对已经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
(十二)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方案》强调,副省级城市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所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做好创建申报和预审工作,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和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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