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9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提升矿山整体环境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细则》指出,基金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基金计入生产成本,矿山企业必须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山企业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并存入基金账户。基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
《细则》要求,基金优先用于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急需整改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或列入重大土地复垦区项目。
(转自: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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