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生态圈中,土作为“万物载体”,地球上各种人分为和自然的污染物都将汇集在土壤中,这些污染物最终滞留在土壤中。这些污染物中就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废污染物等。
国外的治理思路:在完成水、大气和固废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土壤问题和解决土壤问题。而我们目前在水、大气和固废治理的治理还远未到位,就开始处理土壤防治。
在土壤治理过程中,水、大气中的污染物依然源源不断地“入驻”土壤,这些污染物种类繁杂,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得到恢复,远不能承载污染物对其的伤害。
土壤功能的损伤进入恶性循环,不断有污染物加入,恶化土壤功能,土壤功能日益退化,消除污染物的能力下降,污染物积聚更多,治理难度更大。
既有土壤污染要治理已经污染的“内源”,又有水、大气和固废污染物不断加入的“外源”。
在水、大气、固废、土壤环境问题并存下,土壤防治的难度很大,土壤污染物可能会陷入“剪不断”的窘境。
在国外,大多数土地是私有的,土地的质量与土地所有者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土地所有者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关注度较高,会主动“关心”土壤环境质量。
在我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使得土地使用者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以这种租借的形式使用土地会降低土地使用者对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控的关注度。且由于法律的确实造成管理的缺位,即使土壤受到污染,土地使用者大多会选择规避责任,隐瞒或漠视土壤污染事故。土壤污染发展到后期,国家要承担很大一部分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
我国的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市和绝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土壤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工作,乡(镇) 一级更是空白。另外,土壤环境监管几乎没有资金保障。与空气环境和水环境不同,土壤环境不具流动性,不均匀性特征十分明显。同时,限于资金条件和人才条件,土壤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能力明显不足,无法有效支撑土壤环境保护与管理决策。
在《土十条》出台之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 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分散而不系统,且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适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
有相当数量的污染企业只顾自身利益,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超标排放污染物; 一些企业甚至铤而走险,偷偷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土壤环境。特别是集中大量偷排,容易造成恶性污染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公众尽管自我保护的意识日趋增强,但相当一部分人对土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仍缺乏深刻认识,这是我国土壤环境保护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一、保证充足的土壤修复资金,发生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能处理。针对土壤防治与修复花费资金多,且周期长,经济资金与专业技术人员到位迟,借鉴美国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保障土壤修复与治理的资金。发现土壤污染时,可及时发放资金,安排技术人员,可快速清楚污染源,减少土壤污染的扩散范围。
二、建立土壤防治责任制,健全土壤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土壤污染追责难,溯源难,管理难。完善土壤防治的法律法规,健全监控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迫在眉睫。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等明确了参与土壤管理的各级职责,规定了土壤潜在责任主体、资金保障制度,制定配套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三、建立土壤防治奖励机制,提倡公众参与土壤防治,将土壤防治常态化
土壤环境污染应该由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共同参与。参考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奖励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调动社会积极性。我国目前土壤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健全,引导公众参与土壤防治,可以降低环境监管成本的同时,减少环境监管的盲区。
四、划分明确的土地用途,早预防,早治理强化农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定了农用地土壤管理与土地用途管制。土壤的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在管理环节上加强监督。
根据土地利用历史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建立数据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土壤污染场地风险的高低和土地利用的需求循序渐进地开展土壤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费用高,难追责,预防措施难以监控。当土壤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会因为无法及时追责到相关负责人,而政府和相关组织也无法从短时间内调动资金进行治理和修复,随着水源、空气等不可控因素,造成土壤污染范围扩大,加重后期治理的难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在法律法规的建立、管理监督力度、资金上依然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既要健全土壤防治的管理条例,明确各政府各级部门的职责,明确社会各界在土壤防治中扮演的角色,建立管理基金,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参与在土壤防治中。
土壤防治在中国,并不只是属于政府、企业的事。尽管如今,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开始着手土壤污染防治。我们的分析检测人员,行走在一线,到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土壤取样、检测、分析、收集相关的土壤污染数据,建立数据库,为日后的土壤修复提供依据。
但是,土壤防治任务沉重,中间涉及的环节多,所需的人力财力庞大,仅靠我们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所以,土壤防治应由整个社会一起承担,做到全民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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