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9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市场普遍关心的“绿证”如何使用?“绿证”制度与碳市场如何衔接好?针对这些问题,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气候治理与碳金融中心首席科学家张希良。
张希良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一年来,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响应《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关于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要求,碳市场制度和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均逐步完善,并实现有效衔接。社会各界对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合理应用场景应客观认识,使其在适合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张希良表示,要正确认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合理应用场景。从当前情况分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合理应用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支持地方政府完成能耗双控考核。《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可以通过绿证交易抵扣“十四五”期间能耗。浙江、青海、广东等省为完成能耗考核,已指导当地企业大规模采购绿证。
二是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电解铝行业以持有的绿证核算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完成情况。
三是国际供应链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明确国内可再生能源电量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相应地,国际跟踪标准基金会宣布停止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签发国际绿证I-REC。大量外向型企业将通过采购中国绿证完成国际供应链的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要求。然而,绿证不能满足所有涉碳场景的要求。在国际上,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和《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在最新文件中均明确不接受包括欧洲来源担保证书在内的所有“证电分离”形式的绿证。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认为采购绿证缺少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实质使用额外的可再生能源的论证。尽管目前加入科学碳目标倡议的企业可以通过采购绿证减少其范围二的排放,但为了避免“漂绿”质疑,目前国际主流趋势是推动绿证供需的全时匹配,这与当前我国绿证的概念不同。
张希良指出,在碳足迹标准方面,近期发布的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明确提出“报告实体可根据目标用户的需求选择合同工具的类型”,充分考虑了我国现有电力交易合同和能源属性证书(如中国绿证等)并存的情况,即如果目标用户所在国家(区域)在碳足迹量化中承认中国绿证的环境效益,可以依据该项国家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并可体现使用绿色电力带来的碳足迹的减少,这体现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对中国绿证的兼容性,为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数据的国际交流互认打下基础。
在电力排放因子方面,为支持我国企业精准核算碳排放,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布了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使用绿证核算碳排放的企业可使用该因子进行计算。在计算中,该因子扣除了全国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其扣除的部分多于绿证交易电量,兼顾可操作性和准确性,且可有效避免环境价值被重复计算,更容易得到国际认可,为我国绿证提升国际认可度奠定了技术基础。
“当前,我国碳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已与绿证制度衔接形成合力。”张希良表示,碳市场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均取得重大进展,并积极响应《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关于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要求。
他指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的直接排放将被纳入管控,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约1500家,覆盖排放量新增加约30亿吨。当前,使用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暂不纳入管控,这并不意味着重点行业未来不需要提高电力消费中的绿色电力比例,而是给未来通过绿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完成情况留出了政策空间。
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方面,近一年来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项目方法学;首批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于9月正式挂网,涵盖光热项目5个、海上风电项目22个。为明确绿证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边界,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从机制层面避免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获得国际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