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工信厅了解到,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我省日前出台《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将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根据《细则》,获得奖励的企业应为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申报企业需要符合相应标准,包括企业需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已完成节能改造,其中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等。
回答1: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
回答2:实施细则的发布,对政策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解释说明,为奖励政策的申报、评审、兑现等工作提供了充分依据。
(一)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1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已完成节能改造,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回答5:对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回答6: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地)工信部门推荐并报送省工信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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