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绿证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的边界以及衔接的具体要求。
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都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两者的功能和定位有何不同?为何要进行衔接?相关举措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何助力作用?
记者采访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总经济师张昕、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两大机制
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经济激励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大制度安排,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自愿减排市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大型活动、企业、产品碳中和等。截止2024年7月15日,已经成交CCER约4.72亿吨,成交额约70.92亿元。
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电子“身份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一张绿证可以对应1000度可再生能源绿电。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18.41亿个,交易绿证3.14亿个,交易量大幅增长。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总经济师张昕表示,我国碳交易机制和绿证机制是都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有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电源结构绿色低碳化。虽然两个机制都还处在建设阶段,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已初显成效,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经济激励。
推动衔接
避免项目重复获益
但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在绿证与自愿减排机制中存在重复获益可能。张昕介绍,绿证机制覆盖所有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无差别激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则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筛选出具有额外性即具有真正减排效果、更需要经济支持、社会效应更显著、自愿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经济激励。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项目方法学;2024年9月首批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于9月正式挂网,涵盖光热项目5个、海上风电项目22个。
此次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指出,这从机制层面避免了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明确了绿证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边界,也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获得国际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从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设立了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后,将综合绿证与CCER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CCER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协同发展
已留出政策空间
随着“双碳”目标持续推进以及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绿证与碳市场的协同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加强绿电、绿证、碳市场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
根据现有规则,我国绿证主要针对的是外购电量的环境权益,其减排属于“范围二”,也就是间接排放。目前,加入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的企业可以通过采购绿证减少其“范围二”的排放。对于绿证在碳排放核算中的应用问题,张希良介绍,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扣除了全国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其扣除的部分涵盖了绿证交易电量,使用绿证的企业可以使用此因子计算碳排放。
在碳市场方面,CCER项目的减排可根据情况归于“范围一”(直接排放)、范围二(间接排放)、范围三(其他间接排放)等不同的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仅涵盖“范围一”的直接排放,“范围二”的间接排放并未纳入。
今年9月,生态环境部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明确,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的直接排放将被纳入管控,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约1500家,覆盖排放量新增加约30亿吨,使用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则暂不纳入管控。
在张希良看来,这并不意味着重点行业未来不需要提高电力消费中的绿色电力比例,而是给未来通过绿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完成情况留出了政策空间。
(转自:青瞳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