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厂是制造业的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
绿色工厂可以看作是一个荣誉称号,是对工业企业在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一种嘉奖,是由各级工信部门逐级评定上报,评定后有资金奖励或政策扶持,对企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助推剂。
2. 有助于提升企业对绿色制造的管理水平,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3. 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并获得绿色工厂牌照,可作为企业环保的保护伞,享受环保免检,冬季不限产等好处;
4. 可以享受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政府优先采购等相关政策扶持享受国家和省级、市级奖励资金,企业最终可得到奖励资金可达几百万元;
5. 可作为企业绿色集成改造升级的基础,享受后期更大的实惠。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附件1《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对绿色工厂评价指标框架、评价依据、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要求做了具体阐述。
GB/T 36132-2018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规定了绿色工厂评价的指标体系及通用要求,《通则》适用于具有加工、制造、组装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可作为工业行业制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或具体要求的总体要求,是我国绿色工厂领域首项国家标准。
通过以上两个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预期性要求。
其中,基本要求是纳入绿色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必选评价要求,需满足指标体系中所有基本要求才可进行绿色工厂申报,即一票否决项,而预期性要求是绿色工厂创建的参考目标,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发展水平、参照预期性指标提出更高的要求。
具体讲,绿色工厂评价一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和绩效6大类,共细分为25项二级指标,总分共100分。
其中,部分二级指标包含基本要求和预期性要求两项,有个别二级指标只有基本要求或只有预期性要求,像社会责任、碳足迹就只有预期性要求,不属于强制性要求,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打分,而大气污染排放、水体污染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只有基本要求而无预期性要求,是必须要满足的指标。
最后只有满足所有必选评价要求并达到地方规定分数要求的工厂,才可纳入绿色工厂名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具备创建条件和创建意愿的企业、园区进行储备培育,根据本地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绿色工厂创建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创建名单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据此编制全年度创建计划。
①支持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园区对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和要求,树立绿色、低碳、节能、循环发展的理念,加大绿色化改造投入,全方位提升绿色化水平,启动创建工作,进行自评价。
②自评价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申报主体,按工信部要求委托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合格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真实性、符合性,项目申报材料完备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等。初审后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1式5份和电子稿)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工信委。
省工信委组织专家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有关评价标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初审汇总上报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
省工信委于每年11月底前,从省级绿色工厂管理申报主体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工信部将通过专家论证、公示、现场抽查等环节确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管理企业名单。
绿色工厂创建采用“两评两审”的形式,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是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是当企业达到绿色工厂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由工信部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中遴选发布,目前已发布两批共110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按照评价要求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工厂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和自评报告。
三是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报送的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绿色工厂体系实施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向工信部遴选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绿色工厂名单。四是工信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现场抽查等环节,确定绿色工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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