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这是中央首次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为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政策“路线图”。在“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章节中,提到了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本文主要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内涵以及适用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一般很少在部委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即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类似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模式的包干制、成本加酬金制以及利润加成等。与EMC接近的模式为MC(管理合同)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国发43号文)之后,PPP模式逐步形成了以O&M、MC、BOT、BOOT、BOO、TOT、ROT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并行的格局。MC属原PPP管理库范畴,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的定义: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TOT)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模式内涵与政府购买服务类似。综上,EMC模式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支撑,仅通过地方国企与社会资本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建立对赌和考核机制,社会资本通过达到条件的合同付费覆盖投资,实现收益。
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明确“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2.《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提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2022年9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要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一般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作为最高限价,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提出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突破了政府购买服务不超过3年的约束。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分类
1.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项目期内用能单位(政府或地方国企)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目标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可以包括节约成本的分享或者节能利润的分享等。项目存续期内,节能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用能单位,合作期结束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部归用能单位。
2.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项目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政府或地方国企)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运营管理)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和节能目标。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核算和计量,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类似于政府购买服务,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自行承担。
3.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由用能单位(政府或地方国企)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节能改造,投入相应的设施、设备和部件,通过协议约定将能源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周密的运营管理安排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预期的节约能源的目标,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效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财务效益)。类似于委托运营,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承担兜底责任,不分享节能收益。
1.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领域一般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供水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领域,项目一般经营属性较强,能够创造长期稳定的净现金流,可以延伸到矿山开采、新能源等,也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公园、文化广场等无收益的市政公共设施,这些场馆和建筑物一般具有较高的能源消耗和较大的节能潜力,通过社会资本提供的节能服务政府可以有效地降低这些设施的能源消耗。
2.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一般由政府或地方国企作为项目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一般不愿意或者不能接受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运营,运营权只能继续由原业主单位享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引进社会资本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系统调试、运行维护等综合性节能服务,节约的能源成本在各方之间合理分配。
3.国央企背景的社会资本对外出资需要形成资产、权益或经营权,EMC模式下社会资本出资未形成任何资产和权属,仅通过民事合同进行约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
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涉及的新建项目或者存量项目改扩建,形成的增量资产权属依然由政府或地方国企持有,建议由政府或地方国企负责项目立项,社会资本通过EMC模式建成的资产归属于立项主体,达成预期能源节约指标后,通过合同约定的付费实现投资平衡。
5.可以探索将合同能源管理与特许经营模式相结合,充分运用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规模化投资运营的边际效应,为产权依然归属政府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和节能创效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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