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2
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9日正式公布。《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重点从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和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优惠政策、激励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同时还明确,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倡导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
在规范分类投放方面,《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以及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条例》还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如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喂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