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按照‘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问题、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检查。”这是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监督检查时提出的明确要求。
为切实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管理,监督、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自行监测弄虚作假,精准支撑环境管理与决策,山东省枣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动靠前,起草了《关于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审定后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
《方案》指出,要积极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促进监测能力和执法水平双提升。
开展监督检查,提升数据质量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支撑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举措,在环境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方案》要求,枣庄市生态环境质量服务中心、各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要求对排污单位同步开展抽查,填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内容细化表》。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对当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余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发证企业的5%。抽查工作中要秉持科学公正原则,抽查结束后形成提升整改报告。
据了解,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自行监测活动开展的规范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同步开展专项提升工作。
《方案》指出,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排污单位应核实被委托机构现状是否满足《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其能力和相关资质是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的需求,并不得暗示、指使、干预、胁迫被委托单位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或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落实并承担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应按时主动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上传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为进一步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完善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市生态环境质量服务中心、各分局要督促重点管理单位开展设备排查整改、安装视频监控等专项提升工作。限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手工监测设备排查和问题整改。重点排查监测设备不够完备可能存在不当干预功能的情形,应通过升级改造或更换设备完成整改。依法逐步在自动监测的废水、废气采样点位和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市局联网。鼓励在实施手工监测的采样点位安装视频监控。
建立问题台账,加强督导落实
《方案》指出,枣庄市生态环境质量服务中心、各分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的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对不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的,及时督促其整改。对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与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一致的,及时反馈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更正排污许可证。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对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建立问题台账,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整改。
要健全执法和监测协调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按照排污许可证监管需求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自行监测不规范以及执法监测超标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排污单位、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在自行监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方案》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检查情况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对检查行动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要立行立改,加强督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