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3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作为四项重要工作之一。为何要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目前面临的难点在哪里?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研究员王谋。
王谋,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研究室主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本地化平台”咨询委员,曾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卡托维兹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领域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区域低碳发展战略、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本地化实施等。2010年起参加中国政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代表团,负责“应对措施”议题谈判,该议题覆盖“碳关税”“公正转型”以及“经济多样化转型发展”等内容。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作为四项重要工作之一。《实施方案》对于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有何重要意义?
王谋: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焦点,国际商业规则与气候行动规则的融合日益加深。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2026年将全面实施。除了欧盟CBAM,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准备推出涉碳贸易管制法案和政策。在一些具体商品,如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出口企业已经面临被要求提供产品碳足迹相关信息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我们需要把碳排放家底了解清楚,知道我国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碳排放情况。在此基础上,推动碳足迹计量规则国际互信互认,降低贸易商品碳足迹计量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数据安全。
中国环境报: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从方法学看,是否存在很大的难度?
王谋:从方法学角度看,国内外在技术层面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但也可能受到政治层面的影响。关于碳足迹的计量规则,IPCC、国际标准组织(ISO)、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等已经开展了广泛的工作,具备一定程度的共识和共同工作基础。未来针对不同产品的碳足迹计量规则,国内外还可以合作,共同开发、共同使用达成共识的方法学。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我国企业或者咨询机构学习和应用能力也比较强,能够很快学习和应用相关方法学。比如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国内的实施,我国企业和咨询机构能够很快学习和应用CDM项目的方法学,并成为全球CDM项目最大的提供方。因此,从技术层面看,学习和开发方法学应该没有太大的困难。随着《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随着碳足迹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更多的人力资源、教育资源、政策资源还将持续注入产品碳足迹规则开发和应用,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方法学开发、应用上的能力。
中国环境报: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难点在哪里?
王谋:现在比较大的问题是数据安全问题。比如,欧盟在CBAM的实施中,不仅要求出口方提供不同商品碳排放的计算结果,而且该结果还需要由欧盟授权的机构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因此需要出口方提供详尽的碳排放计算的基础数据和计算过程。如果我们把多个产品、行业的经济、能源等基础数据系统性地提交欧盟,而我国并不掌握欧盟及其他国家的产业发展信息,将对我国相关产业参与全球竞争构成不利,进而可能影响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全。
当前联合国的做法值得借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需要向公约秘书处提交国家碳排放数据。对于各国提交的碳排放数据,公约下也建立了专门机制进行审核,但基本前提是尊重官方提供的基础数据,包括能源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等,审核机制不是对所有计算数据、过程的审核与计算,而是主要审核方法学是否恰当、默认值是否合适等。这种审核方法不侵犯各国数据主权,各国相对容易接受。
提升碳足迹计量的国际互认,可以推动由我国和相关国家共同认定的国内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核证的模式。如果企业使用国家官方数据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数据,可以直接采信,第三方核证机构基于企业提供的数据出具的核证结果,即为最终认定结果,包括原始、基础数据和计算过程不用向外方提供。国内第三方核证机构需与生产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对所有数据信息和计算过程保密。
中国环境报:为何欧盟不愿采用指定我国核证机构进行审核的方案?
王谋:推动这种做法的难点在于建立欧盟对我国核证机构的充分信任。
在欧盟看来,是否提供基础数据涉及透明度的问题,不提供基础数据,很难获得欧盟信任。当然,欧盟也可能希望借此机会系统和全面了解我国能源、经济、产业等数据。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谁掌握的数据越多越全面,国家和产业竞争力也会相应提升。
我国产品碳足迹计量管理工作还在起步阶段,与其他国家的相互认证、承认还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我们希望未来能够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建立互信互认的产品碳足迹计量机制,推动气候治理在制造业、国际贸易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中国环境报:您对实现这样的合作机制是否乐观?
王谋:要实现这样的合作机制,目前来看面临较大挑战。如果只是碳足迹计量方法学、技术问题的合作,还是比较容易推进。但气候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环境议程,而是夹杂了太多政治诉求和博弈,让技术合作机制变得困难。在国际贸易商品碳排放计量、定价机制上,欧美等国目前都是单边制定规则、单边实施,并没有展现合作意愿,相关国际合作机制也很难在各方没有合作意愿的基础上开展。
总的来看,不管是碳足迹管理、还是碳关税,这些政策本身都是环境管制措施,如果使用时符合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准则,我国可以参与制定和讨论。但如果这些措施被一些国家单边发起和使用,并对其他国家经济贸易发展构成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构成负面影响,就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