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表示,这些标准将为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提供科学支撑,并为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依据。
在自然资源部5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表示,首批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空白。
卢丽华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土地损毁、植被破坏、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诸多问题。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需要通过大力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指导矿山企业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履行修复义务,助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卢丽华介绍,当前,一些地方还在走“边开发、边破坏”“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是科学性系统性工程,先进理念引领、适用技术应用等方面还有缺失,生态环境“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与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存在相当差距。
《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损毁、谁复垦”“边开采、边治理”等基本原则和要求。
为推动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建立了源头防控、全程监管的约束机制,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复垦修复费用计提使用制度、年度计划执行和质量验收制度、矿业权人信息信用监管和惩戒制度、绿色矿山创建制度等,强调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在统筹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矿山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卢丽华介绍,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就“矿区生态修复”设置了专章,一些省份相继出台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卢丽华介绍,自然资源部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等有关单位编制形成了《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规范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以及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评价工作。
“4项国家标准已于4月底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卢丽华说,4项国家标准按照全过程治理修复要求,将生态修复链条由末端治理向源头保护延伸,强调保护优先、源头防控,统一规划、统筹实施,人工引导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系统治理、提升功能,公众参与、全程监测,提出生产过程中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营造的具体措施要求,推动“边开采、边修复”,扭转“边开采、边破坏”,为矿山企业科学开展复垦修复、提高治理效果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
同时,4个标准细化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全过程不同阶段的生态修复工作任务,突出强调了重要时间节点的生态修复阶段目标和措施,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复垦修复义务提供了有力抓手和依据。
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部新闻发言人王永梅介绍,2024年1-4月,全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面积107363.63公顷(161.05万亩),同比增加56.57%;用海审批方面,全国新增用海用岛项目1155个,面积约9.62万公顷,同比分别增长78.52%和21.65%。其中报国务院批准新增用海用岛项目23个,面积约0.9万公顷。
王永梅介绍,不动产登记方面。截至2024年1-4月,全国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3102.8万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1948.7万本、证明859.7万本。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373.2万件,同比减少16.5%;办理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188.7万件,同比减少1.4%。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842.1万件,同比减少5.6%;其中,土地、在建建筑物、房屋三类主要抵押物抵押金额同比分别增加5.5%、5.8%、0.9%。截至2024年4月,全国累计2000多个县市实施“交地、交房即交证”改革,已颁发558.9万本权证,惠及6.19万个项目、1285万企业群众。各地积极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改革,全国累计办理带押过户业务18.6万件,涉及带押金额287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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