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就适用范围而言,《通则》是国家标准,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全国各地,行业上的适用范围是各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就是否具有强制性而言,《通则》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采用或不采用,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
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对于节能服务企业而言,如欲申请财政补贴,应执行该标准。政府以专项资金作为补贴,鼓励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但如何界定合同能源管理,如何确定节能量,以何标准计算补贴金额,都需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当前,以《通则》作为规范无疑是必要的。二是,《通则》作为技术规范,可以方便当事人谈判,双方可直接引用《通则》作为双方合同的一部分,从而使《通则》成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浏览:次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