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为压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管理,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排污单位须建设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办法》,凡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点位、数量、项目及频次,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办法》明确,涉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投运前完成配套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建设项目投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未依法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明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七种情形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二)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备监控的;(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五)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六)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改变,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七)其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社会化运营机构涉嫌实施、参与、协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一)对社会化运营机构依法通报,并禁止其参与全省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二)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社会化运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社会化运营机构1个自然年内考核不合格、1个自然年内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同一套自动监测设备因运维不当导致运行不正常受行政处罚等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书面告知、约见谈话等形式,予以警示。对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发生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整改不力,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也有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