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5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于1月2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有何重要意义?交易是如何进行的?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关村绿色碳汇研究院院长李怒云、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碳市场主任刘洪铭。
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比,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何不同?交易是如何进行的?
李怒云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碳市场的主市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辅助市场,是一主一辅的关系。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产品是“碳配额(CEA)”,是国家分配给企业允许企业排放的额度。履约时,控排企业需要清缴配额,超额排放企业需要购买结余企业的配额用于履约。
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的产品是“核证减排量(CCER)”,是非控排企业基于减排项目按相应方法学监测核查而产生的减排量,既可用于控排企业履约,也可用于非控排企业自愿减排和碳中和。按照规定,控排企业购买CCER用于履约时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刘洪铭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强制履约市场,目前只要求电力行业履约。政府要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七个行业报送碳排放数据并且已经累积了10年碳排放数据的统计,按照预期未来这些行业也将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以不会再纳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两个市场纳入的行业不同。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有益补充,可以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组成完整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因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上碳减排指标的价格应该会低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价格。另外,除了强制履约的企业,其他想实现碳中和的企业,大型活动如亚运会碳中和等,都可以通过CCER实现。例如之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里面提到,CCER是可以选择的产品之一。
李怒云称,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结构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似,要设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暂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类似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担任的角色;要设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暂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与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类似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担任的角色。
就是说,项目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注册登记,在北京绿色交易所完成交易。
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何重要意义?
李怒云称,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意义重大,是中国深化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用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健全碳市场的重要一环。碳市场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工具。被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在数量上算作少数。当前纳入的全国电力企业两千多家,随后扩容至八大行业后数量上也不超过万家,而我国中等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在四十万家左右,中小微企业更是达到五千万家之多。
重点排放单位主要通过配额履约的方式约束碳排放,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给更多企业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的激励工具。其意义在于:一是扩大碳市场参与群体,理论上讲除控排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均有机会参与碳市场交易;二是降低全社会减排总成本,参与者越多,竞争越充分,综合成本就会越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CCER市场的活跃可能促进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的发展,为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四是增强碳减排意识:允许企业交易减排信用额度来抵销自身排放,这样的市场机制可以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碳减排意识。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更好运行,还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李怒云称,新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管理体制的转变,由过去的“政府背书+专家背书”改变为“放管服+市场自律”。变化是巨大的,参与者自律、公众监督以及违规惩处将是最重要的三重保障。
她认为,为了CCER市场更好运行,目前,首要问题是对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项目业主需要熟知哪些规则和程序,掌握哪些技能、第三方审定核查机构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和要求,掌握哪些技术。培训是提升碳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建设。其次是对公众监督的响应机制,公众的监督能否传递给项目参与者,监督能否发挥作用。第三是构建适合碳市场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刘洪铭说,此前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CCER参与国际交易保留了可能。例如,其将温室气体的种类范围由6种扩大为7种,与《巴黎协定》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也有利于活跃CCER不同项目种类的开发。还提出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规定。他认为,未来国际交易的部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另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项目的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他认为,重复计算的问题仍然需要被关注。项目产生自愿减排指标的环境权益应该只能使用一次,不应该在不同情景下被重复使用或者重复计算。此外,目前国际上包括新加坡政府、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自愿碳市场诚信倡议组织(VCMI)都发布了均为高质量碳信用的相关准则。从中国角度出发,也应该参考他们的相关内容,发布一套自己的“高质量”碳信用准则,可以用于国际互认和对标。
(转自:国际能源网)